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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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靳祿周 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人係「靳祿周」或是「乙○○」,似有未明,聲明人請確定之。另聲明人地址之記載,亦有靳、勒兩字不清之處,請釋明之。
二、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兄弟關係存在之資料。(需為正本)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