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號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6000132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3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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