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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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19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江阿呅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翠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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