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58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務人 邱美涓 債務人 洪玉燕 債務人 賴榮奇
一、債務人邱美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叁拾貳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邱美涓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玉燕、賴榮奇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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