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銘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銘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魏銘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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