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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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債權人 沐長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袁建業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年5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元、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秦庠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完全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