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號債權人 路振福 債務人 林文瑛 債務人 潘英吉 債務人 王金明
一、㈠債務人林文瑛、潘英吉、王金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元。
㈡債務人林文瑛、潘英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林文瑛、潘英吉、
王金明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佰伍拾肆元,由債務人林文瑛、潘英吉連帶負擔新臺幣肆拾陸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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