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06號聲請人 陳明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本票原本9張。
㈢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㈣確認聲請狀證物欄記載「本票正本(9張)」是否有誤?。(狀內所附均為本票之影本)。
㈤附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本票之票
面金額各為何?(因附表中漏未填寫前開三張之票面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