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98號聲請人 黃鼎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志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本件關於聲請事項所載第十張本票(相對人於110年11月5日
簽發,面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聲請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該本票欠缺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屬無效票據,應予駁回。)。
㈢確認本件數張本票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利息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逾週年利率百分之16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則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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