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11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被告 徐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參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四年度甲類第十二期登錄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玖仟陸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雖未設籍於本院轄區內,惟依原告所提兩造簽立之房屋貸款契約,於壹、一般條款第17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即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16日向原告申請購屋貸款二筆,約定
其中甲案借款即青年安心成家優惠購屋貸款,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22日起至123年9月22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前二年按月付息,自第三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第一次繳款日為103年10月22日,嗣後之繳款日為每月22日,利息自103年9月22日起,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345%按月機動計息,自105年9月22日起至123年9月22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645%機動計息(逾期當時為年利率1.74%);而乙案借款即一般房貸,借款金額
3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22日起至123年9月22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前二年按月付息,自第三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第一次繳款日為103年10月22日,嗣後之每月繳款日為每月22日,利息自103年9月22日起至123年9月22日止,按中華郵政2年其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
0.675%機動計息(逾期當時為年利率1.77%);另均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5年9月起即陸續未依約還款,經向其催討未果,依房屋貸款契約壹、一般條款第六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雖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被告提供之擔保品並受償4,375,402元,仍無法滿足原告之債權,尚餘本金4,599,6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㈡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為: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599,6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⒉第一項請求金額,請准原告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12期登錄債券債票或現金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6月24日北院忠107司執水字第43780號函、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4月24日10
7司執字第43780號函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107年度司執字第43780號強制執行案卷查核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46,540元,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是以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6,54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本院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未償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違約金之計算││││(新臺幣元)││(以左列未償本金計算)│(以左列未償本金計算)│├──┼────┼──────┼───┼───────────┼──────────┤│1│500萬元│1,099,601元│1.74%│自民國107年12月29日起│自民國107年12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百分之1.74計算之利息。│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350萬元│3,500,000元│1.77%│自民國107年12月29日起│自民國107年12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百分之1.77計算之利息。│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請求金額(本金)合計:4,599,6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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