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3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37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璧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6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37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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