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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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朝清水產養殖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朝清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朝清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廢止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補繳之短收電費為新臺幣163,68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計算式、相關費用明細,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