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鄭智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高天財 (原姓名: 張天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高天財(原姓名:張天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送達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