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債權人 楊息棟 債務人 沈喬鑫 債務人 陳豐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就回復原狀費用
30,000元及瓦斯費之請求均未予釋明,經本院於106年5月16日裁定命補正,雖債權人於106年6月5日提出補正狀,惟就前開事項仍未予釋明,故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