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陳嗣凡 被告 藍心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訴字第4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