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498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張佳恩 即 張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貳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柒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壹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肆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捌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肆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肆萬壹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