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9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949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9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零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捌
萬玖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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