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黎治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