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24號聲請人台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圳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頌棻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旭源企業有限公司 李棟柯 第一銀行三重埔分行112年6月30日85,680元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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