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徐愛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肆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陸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陸萬捌仟零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