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佩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佩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佩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5月15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