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文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柳文彬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4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