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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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408號債權人 黃于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東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依卷內票據所示
,身份證字號為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㈡繳納督促程序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又督促程序專屬於債
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債權人繳費前應自行確認債務人現住所地是否位於臺中市,而屬本院管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凱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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