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824號聲請人 謝吳素雲 聲請人 謝振淇 聲請人 謝珍珠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 謝珠珠 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死亡,然本院查無其它第一順位繼承人即 陳名蓁 聲明拋棄繼承之記錄,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等欲辦理拋棄繼承,應提出上開繼承人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之證明,逾期未提出,本院將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