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貳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被告林建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02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建仲因於民國106年5月14日死亡,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於106年7月14日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027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105年6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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