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受處分人黃景龍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108年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景龍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黃景龍前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後,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
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經考核其在工場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認有免予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5709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8年6月6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259
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免予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以齊法官曾永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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