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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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張修齊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志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