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43號原告憶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忠 被告楊薛金
卓文義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被告無權占用原告向訴外人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承租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由,而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查被告住所地俱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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