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鈺鈴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205號、100年度執字第3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安保字第513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安保字第513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安保字第513號扣案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認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100年1月21日刑鑑字第100000797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物品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