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5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章因㈠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述二案件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又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0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
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述案件並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㈠㈡案件接續執行,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8月,於民國97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804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