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乙○○
甲○○戊○○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己○○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肆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5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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