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富汕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8年度執更字第130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黃富汕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檢)檢察官108年度執更字第1305號所有案件,均在108年度執更字第170號案件所犯,應符合刑法第53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故檢察官於108年度執更字第1305號執行指揮書上載明「接續執行」之執行方法有所違誤,爰聲請撤銷本件執行指揮書,並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另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70號、1305號指揮書中,受刑人
所犯之罪如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及裁定、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甲│乙│丙│丁│戊│├───┼─────┴─────┼─────┴─────┼─────┤│案號│107訴42│107訴1132│108訴49│├───┼─────┬─────┼─────┬─────┼─────┤│犯罪│106.8.3│106.8.1│107.7.3│107.8.1│107.10.8││時間││││││├───┼─────┼─────┼─────┼─────┼─────┤│判決│107.7.10│107.7.10│107.10.23│107.10.23│108.5.21││確定││││││├───┼─────┼─────┼─────┼─────┼─────┤│刑度│10月│5月│1年1月│1年1月│1年│├───┼─────┴─────┼─────┴─────┼─────┤│定應執│1年1月(台中高分院107│1年10月(107訴1132)│││行刑│聲2185)││││├─────┬─────┼───────────┴─────┤││││2年6月(108聲1149)│├───┼─────┴─────┼─────────────────┤│指揮書│彰檢108執更170│彰檢108執更1305│└───┴───────────┴─────────────────┘㈡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其中:⑴丙丁兩案於107年10月23日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
⑵甲乙兩案乃於107年7月10日判決確定後,於107年12月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以107年度聲字第21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並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字第170號換發執行指揮書。⑶丙丁戊三案於108年9月5日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49號定應執行刑2年6月確定,並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字第1305號換發執行指揮書。
㈢本件受刑人丁案之犯罪時間為107年8月1日、戊案犯罪時間
為107年10月8日,均為甲案及乙案於107年7月10日判決確定後所為之犯行,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故受刑人所犯之丁、戊案無法與甲、乙案定應執行刑。故上開二執行案件不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指揮書命令予以接續執行,自無違法。異議意旨認受刑人所犯之甲乙丙丁戊等案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即屬無據。
㈣另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
定,應由檢察官聲請之,故受刑人無從自行聲請本院裁定,自不合法;且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五罪,均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上,亦不得重複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故受刑人此部分之聲請亦不合法。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並無違誤,受刑人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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