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李茜頤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聲請人原記載「聖文森商曜誠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更正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
開規定,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