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黃信一 原告 慕福翔 原告 沈秋容 原告 陳秀華 原告 張靜雯 原告 楊智強 前列黃信一、慕福翔、沈秋容、陳秀華、張靜雯、楊智強共同兼訴訟代理 楊筱柔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