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土虱
王芳莉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案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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