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鍍專業車體美容有限公司黃明惠 、邱建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金額新臺幣1,535,699元部分,請求之違約金利率有無錯誤(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利息利率為年息2.47﹪,惟請求違約金利率為0.168﹪(百分之十部分)及
0.336﹪(百分之二十部分),與所載不符)
二、債務人美鍍專業車體美容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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