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祐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有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顏嘉宏┌────────────────────────────────────────────────┐│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25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龍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09年2月29日│484,100元│ER0000000││││ 曾忠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