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383號上訴人 余遠進
余賴秀琴 余宥緗 余淑婷
劉佳興 (即 余淑子 之承受訴訟人)
劉慶琳 (即余淑子之承受訴訟人)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劉進全 (即余淑子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複代理人 潘昀莉 律師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璁
謝翰儀 賴昭文 徐碩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劉進全、劉佳興、劉慶琳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進全、劉佳興、劉慶琳為余淑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余淑子於本院繫屬中之民國109年1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上訴人劉進全、劉佳興、劉慶琳(下合稱劉進全等3人),有死亡證明書、 訃聞 (本院卷第85至91頁),及本院所調取余淑子、劉進全等3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即明,自應由劉進全等3人為上訴人余淑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湯美玉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