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468號債權人 賴韋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瑋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