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0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0號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939號、第207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9年4月2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由其同居人 黃方明 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5月1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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