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榮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叁拾伍萬陸仟零陸拾叁元,及其中本金叁拾伍萬零捌佰零壹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叁萬叁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叁萬貳仟柒佰零柒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佳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