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王昊 債務人 王奕 兼上二人法 王建智 定代理人債務人 許嘉軒 法定代理人 許章麒
一、債務人王建智、王昊、王奕、許嘉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筑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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