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5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與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上所載之票據金額不一致,請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