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175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