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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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訴人 張劉秋香 被上訴人 林禮忠
林玟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㈠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面積126.4725平方公尺,有優先購買權存在。㈡被上訴人應將前項土地,由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於103年1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原因發生日期102年12月28日所為應有部分1/4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林玟惠所有。⒊被上訴人林玟惠應將第㈡項土地,以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2,820,337元予上訴人訂立買賣契約,並將第㈡項土地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是本件上訴利益業經本院核定為2,820,3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許惠瑜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