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1號原告 廖錦祥 被告 蕭琬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房地買賣契約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