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83號原告 彭國福 被告 許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以批示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並由原告本人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調解期日亦無故不到場),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之程式顯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