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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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72號原告 尚德玲 代理人 黃子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碧興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仟元;另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3025萬元(另關於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地,及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房地部分,待補正房屋稅籍及登記謄本後,再核算此部分應補繳之裁判費),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貳萬陸仟肆佰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2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