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盛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盛興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盛興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罪嫌重大,且被告於短時間內多次犯竊盜案件,除本件起訴者外,尚有多起竊盜案件在地檢署偵查中,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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