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52號
105年度家簡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雅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進福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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